第一条 为规范林长巡林工作,强化林长制经常性基础性工作落实,根据《铁西区林长制实施方案》,建立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林长巡林是指林长通过巡访、查看、调研等方式,实地踏查责任区域,发现并解决责任区域内林业资源保护发展工作存在的问题,督促指导有关单位做好林业资源保护发展工作的行为。其中,林长包括各级林长、副 林长、区域林长及协助开展林业资源管护的名誉林长等。
第三条 林长巡林应坚持问题导向、重在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 林长巡林可以结合工作调研、视察、考评等工作一并开展,也可以协同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共同开展巡林活动。
第五条 林长巡林工作列入林长制工作考核。
第六条 林长巡林主要内容:
(一)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区委、区政府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情况;
(二)林长制体系建设和运行情况,包括区级林长、乡街级林长、村(社区)级林长、网格长、巡护员等履职情况;
(三)林地用途管制落实情况,包括征占用林地、破坏林地等情况;
(四)重大生态修复工程落地及国土绿化年度任务执行情况,包括年度造林绿化任务落实、公益林保护、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古树名木保护、湿地保护等情况;成过熟林更新采伐、低产低效林改造、森林抚育等森林质量提升工作情况;
(五)年度森林防火和林业有害生物防控情况;包括严禁野外用火巡查、防火宣传、扑火队伍建设、违规用火行为处理、林业有害生物监测与防控等情况;
(六)破坏林地林木等涉林案件查处、上级生态环境督查发现问题整改和保护发展森林资源责任制落实情况;
(七)果树栽培、育苗、花卉及野生动植物驯养繁殖等林业产业发展情况;
(八)基层一线林业监管队伍建设情况等。
第七条 区级总林长、副总林长应结合我区林业资源保护发展工作实际,结合巡林活动每年开展一次专题调查研究。
第八条 区、乡街林长办公室按照本级林长指示负责巡林活动的组织、协调、统计和保障工作,同时区林长办公室负责对乡街林长办公室林长巡林活动的指导和监督。
第九条 各级林长应加大对责任区域内森林资源保护发展工作的巡林力度。区级林长每半年至少1次;乡街林长每季度至少1次;村(社区)林长每月至少要开展1次巡林活动,掌握责任区域森林资源保护发展情况。其中春防、秋防以及林业有害生物疫情防控等森林草原资源保护发展问题突出的时段,应当增加巡查频次。
第十条 各级林长巡林活动应当做好协调部署,同级林长巡查区域应做到无缝对接,整体巡查范围努力覆盖全部行 政区域。
森林资源保护发展问题突出的区域和重要生态区位,应 当作为巡查重点。
第十一条 通过定期对责任区域进行全面巡查,区总林长、副总林长重在破解制约林业资源保护发展工作的重大问题或倾向性问题;乡街、村(社区)两级林长重在及时发现和解决林草资源保护发展工作中的具体问题。
第十二条 林长巡林期间发现问题,能够立即处理的应 当立即妥善处理;不能立即处理的,应当将问题带回交本级林长办公室建立问题台账,实行销号管理。林长办公室根据问题性质及时移交相关部门调查处理,督促承办部门抓好问 题整改,并向林长反馈问题整改情况。
第十三条 林长巡林期间接到群众投诉反映问题,应当认真记录,及时移交有关责任部门调查处理。问题得到妥善解决的,负责解决的部门应向投诉人反馈处理情况;没有得到妥善解决的,负责解决的部门也应按照有关规定向投诉人反馈处理情况、继续推动问题解决,并向本级林长反馈问题处理情况。
第十四条 林长巡林期间发现重大倾向性问题的,可以现场组织有关责任部门研究解决,也可组织工作专班专司 问题解决。
第十五条 林长巡林期间发现的问题,其调查处理工作应当列入林长制工作督查督办内容,跟踪问效。
第十六条 林长巡林应当及时、准确填写工作登记,建立档案信息存档备查 。
第十七条 林长巡林记录包括:巡查起止时间、巡查人员、巡查区域、发现的问题(包括责任主体、地点、照片等)、 处理情况(包括当场采取措施、处理效果、移交有关部门或 向上级报告的问题解决情况)等内容。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具体解释工作由区林长办公室承担。
2021年12月25日